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一百零四)
时间:2025-11-12 阅读:60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魏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魏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恒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魏潇军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 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5MAC05YXH8F
住所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幢1层303
被执行人 魏潇军
公民身份号码 350583199412027138
户籍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下厝7号
执行案号 (2025)鄂0111执恢866号
执行依据 (2024)鄂0111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 人民币97838.67元
悬赏有效期 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38121
联系人:李法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