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九十五)
时间:2025-09-19 阅读:22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兴国与被执行人周玉堂、北京龙浩云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堂、北京龙浩云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兴国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周玉堂、北京龙浩云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 周玉堂
公民身份号码 422201196302213031
户籍地址 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马林村周家稻场17组110号
被执行人 北京龙浩云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00E6B429
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45
执行案号 (2025)鄂0111执1号
执行依据 (2024)鄂0111民初6622号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 人民币714464.75元
悬赏有效期 2025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标的的1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051705
联系人:苏法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